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创作出版更多的优秀学术著作,促进我校科研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学校决定设立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面向学校教职工(独立或作为署名第一的主要完成者),专项用于资助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面优秀的和重要的学术著作的出版。
第三条 出版基金的使用要以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为导向,与我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审议、择优资助的办法。努力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出版基金由88038威尼斯科技处负责管理。在审稿工作及出版业务等方面分别接受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省新闻出版局的指导,经费管理工作由分管领导、学校科技处、财务负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及资助范围
第五条 出版基金的主要来源: 1、学校财务专项划定 2、有关组织和个人赞助或捐赠的基金 3、受资助的专著出版后的盈利上交部分。 4、其他。
第六条 出版基金经费由学校财务专项列帐,每年的资助总额由分管领导、科技处根据当年的接受申请情况和当年学校财政实力确定,经费可累积使用。评审管理费、在出版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出版基金资助强度:学校每年资助优秀学术著作出版不超过10项,每个项目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出版后如有盈利,应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20%的资金。
第九条 出版基金资助的范围:(一)学术专著要经过检索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著在其学科领域内应达到国内外先进或领先水平。(二)基础理论著作应是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并对学科发展或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作用的理论著作。(三)应用技术著作应是科学理论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并有可能给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著作。(四)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五)出版基金不资助出版论文集、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六)已得到其它渠道资金资助或受项目资助的专著,校出版基金不再资助。
第三章 出版基金的申请、评议和审批
第十条 出版基金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须完成全部书稿。 2、申请者确属无学术著作出版经费的其他来源,或在出版时经费确有困难的。 3、申报材料完整。其中包括:《88038威尼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一式四份);书稿打印稿;其他相应材料。如主要参考文献(注明出版单位、时间)、获奖证书、检索证明、社会反应、同行评价等等。
第十一条 出版基金的申请,由学校科技处负责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10月份进行,当年只接受同一作者一次申请。
第十二条 科技处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要负责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程序是: 1、聘请校内、校外同行专家,组成出版基金专家委员会,对所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人选不得少于7人。 2、经科技处对所申报的出版基金项目(书稿)初审后,送交出版基金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3、科技处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总评。依据专家鉴定或审读、评议意见,对书稿是否给予资助及资助额度提出意见并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专家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者有效。 4、专家委员们要对评审的项目,填写《出版基金评审意见表》并签名。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凡申请出版基金项目的,专家本人一律不得参与其评审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被批准后,申请人应根据资助项目通知单,到科技处签署《出版基金合同书》及办理有关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
第十五条 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本书由88038威尼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第十六条 申请者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因涉嫌剽窃等引发的著作权、知识产权诉讼,由作者本人负责。凡被权威部门认定为剽窃他人的出版物,学校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四章 出版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学校科技处、财务等部门负责对出版基金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处负责出版基金项目申报,组织评审等日常事务工作,拟定资助方案和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处根据每年批准的资助项目名单,按计划进度核定,负责向出版单位拨款;按期编制资助经费和评审管理费年终决算,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科技处负责管理本基金资助的项目,定期进行中期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未按规定完成出版任务的,由科技处等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处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出版基金的经费拨款、使用要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受基金资助的作者,应按合同履约。对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和终止合同的,受资助者应事先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终止。对调整和终止合同的资助项目,其相应资助经费余额或全部经费经科技处及财务审核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交还学校财务部门,并办理有关手续。因申请者个人原因未能出版或未安合同规定期限出版的,应向学校财务部门缴回全部资助经费。在出版及合同执行中,凡违法违纪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